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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
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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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铁路监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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