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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处理办法

2022-03-11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处理(一)参保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欠费3个月以下补足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欠费,经申请并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四)个体参保人员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欠费期间的保费不能补缴。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政策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八条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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