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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期间,除了要注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原则外,还要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给押人,不要携带信件、现金、物品等。,并特别注...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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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二)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三)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7)是否有立功表现;(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但司法机关通知了家属的,家属可以委托刑辩律师代为探视,而有律师在,也可以帮助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这样就可以让公民暂时不被羁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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