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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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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进入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的废物不是一般的废物,而是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严重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健康。为遏制此类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加了此罪名。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到境外。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或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偷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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