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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就已经能够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需要另外再去民政局补办离婚证了。双方可以凭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
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可以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与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有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一般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可以代替离婚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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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 (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办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请逐案报请国内。
分几种情况给你讲:第一,如果你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决离婚,这份判决书是不能上诉的,并且你在该判决书生效之后6个月内是不能起诉的;第二,如果你是被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了,你同样是不能上诉的;第三,如果,你是原告,并且你已经起诉过一次当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仍然没有判决离婚,对第二次的判决书你是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发运提出上诉的。
首先明确离婚判决书不能修改,双方擅自在离婚判决书上涂抹修改是无效的。判决书生效后,由于当事人个人原因,不能要求法官修改离婚判决书。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许多离婚判决不能完全适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因此双方可以协商增加、减少或变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离婚后签署补充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完全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最后签字按指纹,说明日期有法律效力。但起草离婚补充协议要注意书写,如果约定的财产是不动产,那么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以免以后一方反悔。所以,离婚判决书是不可以修改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约定可以签署离婚后补充协议,注明日期,协议中和离婚判决相矛盾的地方以在后做出的协议为准,如果一方反悔不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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