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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材料; 2.社保经办人员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准予受理,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 3.社保经办人员受理后在系统中录入变更信息,单位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系统确认变更信息; 4.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限 柜台受理材料,材料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市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周六周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区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这几样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有的社保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表一-1)上报到单位登记那个窗口打印新的社保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报到医疗窗口。
一,个人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需要的资料:带上当的户口本、社保卡,去户口迁出地的社保部门,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第二代身份证需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 2,个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持接收单位介绍函,调出单位停保手续和社保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二,社保续交的方式,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基金不再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的,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即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具体办理方式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自谋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第二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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