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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发生性行为虽然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要求并不一致,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虽然男女双方...
婚前发生性行为虽然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要求并不一致,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虽然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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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发生性行为虽然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要求并不一致,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虽然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会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损害,但是男方的行为与女方中止妊娠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男方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最多应该负有道德上的责任。结合目前国内相关类似的案件,男女双方因此进行诉讼,法院不会支持女方所要求的各项赔偿请求,但是如果男方自愿给予女方道义上的补偿法院也不会禁止。此外,律师费诉讼费应该是由原告承担的。因此,理性的做法是双方庭外自愿协商避免诉累。
作者:郑志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他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婚前发生性行为虽然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要求并不一致,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虽然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会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损害,但是男方的行为与女方中止妊娠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男方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最多应该负有道德上的责任。结合目前国内相关类似的案件,男女双方因此进行诉讼,法院不会支持女方所要求的各项赔偿请求,但是如果男方自愿给予女方道义上的补偿法院也不会禁止。此外,律师费诉讼费应该是由原告承担的。因此,理性的做法是双方庭外自愿协商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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