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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今天的的问题,我的答复是:你们同意从什么时间开始还款,计息时间就应该从借款时间算至还款之日为止,但每次的计息本金都得以实际还款本金计算(如按您所说的800元计算),计算公式就是我昨天告诉您的,不过时间单位应该一致。另外,您父亲若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话,债权人与财务部门直接扣钱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他们若是去打官司的话,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1.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应当由下列人员承担: 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 偿还债务;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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