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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三个月,复杂的情况可以延长。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伤害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因伤害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评估工作期限可延长30天。
正常情况下,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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