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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2月24日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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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条例》规定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有权生育,也有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执行计划生育时都有共同责任。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孩子(二)再婚夫妇,再婚前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后没有生育的(三)已经生育的两个孩子中有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形式。第20条符合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允许再生育:(1)怀孕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3)儿死亡,但没有证据。第二十三条禁止以下生育行为:(一)不依法生育夫妻关系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
《省人口与条例》规定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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