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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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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标准是:如果是可分割的共有财产,按照双方占有的财产份额分配。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个人所有财产归所有人的,不予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当事人所有。但对方对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有资助,或者在取得财产过程中有辅助劳动,提供生活帮助的,收入或者财产应当一般共有。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财产中的作用,可以确定不同的份额。2、同居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当事人;按份取得的,可以确定按份共有。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4、同居后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当事人所有。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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