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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第...
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获得利益方应当依法将所获利益返还损失方。如果不当得利人在获利后将利益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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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1、认定不当得利如下: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由于政府的房屋征收,商业用房的出租人领取了——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非常清楚,政府的房屋征收,事实上是给承租人造成了搬迁和停产停业。然“条例”明确规定了补偿费的领取对象是房屋的产权人(即出租人)。当承租人向出租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索要补偿费时,得到的回答是依据“条例”的规定,政府的补偿是给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的与承租人无关。自然的出租人得到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不肯给付承租人了,或只肯拿出一部分给出租人。请教大律师:出租人截留的全部或部分“搬迁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我的观点是出租人得到的这些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理由是:1》“条例”规定了补偿的主体人是房屋所有权人。2》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并不是由于出租人获取利益造成的而是政府的拆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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