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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财产,建议反诉,这样可以避免以后争议、同时取得有效判决或调解书后,也有利于以后必要时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将来还需重新...
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有: 1、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2、一方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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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一方才享有分割请求权,不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不享有分割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基础虽未丧失,但是如果出现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类情形,属于有重大理由,特定的夫妻一方享有分割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身患重病,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离婚起诉状中,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的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诉讼请求会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B、C。”,这两种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有什么区别吗?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财产是双方都清楚地,但是有些财产,可能是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当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官审理发现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中,都可以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B、C”的情况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夫妻共同财产除了A、B、C,还有财产D,法官也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A、B、C进行分割裁判,而不能同时对财产D进行判决。原因是,如果判决书中对于财产D进行了处理,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这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 那么,对于离婚诉讼中,发现了财产D,但是判决书没有进行分割,如何进行救济呢?有一个救济渠道,就是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是对此种情况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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