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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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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告知的仅是鉴定结论,本案的公安机关已告知你死亡的原因,如此就是鉴定结论,公安并无错。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依法是不能查阅案卷材料的,如其提出这一要求公安机关当然要予以拒绝。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阅卷范围与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阅卷范围与二审程序相同。 如果再审法院没有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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