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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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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共同起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首先这个问题包含了两个专业术语,【行政诉讼】和【共同诉讼】。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或者集体社会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措施导致公民(集体组织等)对其行为不满,向法院提出诉讼以表示对该措施的不满和追偿等。而共同诉讼指的就是一人以上多人共同提起诉讼,追诉一个共同目标。其中共同诉讼还区别出【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指的是一个集体成员向目标提起同样赔偿标准的诉讼,比如小区业主集体向物业讨要相关利益或补偿,这是集体诉讼;而共同诉讼指的是诉讼方或被告人数是两个以上的,都视为共同诉讼。被告是两人,或者原告方是两人以上,再或者是原告被告都是两人以上的,被称为共同诉讼。同时共同诉讼还有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通过上面阐述的相关法律条例得知,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政策不满而提出诉讼;而共同诉讼则是俩人以上向同一个被告方索要同等赔偿的。那么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就应该是指,两人或者两个单位组织以上的对该地区行政机关的行政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导致的结果产生质疑和不满,而向法院提起行政共同诉讼。所以行政共同诉讼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诉讼方必须是两人以上为单位,两人或者两所单位以及两个组织。诉讼目的及起诉被告方是一样的,并且诉讼理由也必须是一样的。必须由同一个法院所立案处理,并且由法院将其并案处理。行政共同诉讼还被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那么区别如下:必要行政诉讼:诉讼当事人双方均是俩人以上,并且诉讼目的索求追偿目标一致。两个独立诉讼人与诉讼客体产生一致的厉害关系,并且诉讼方人员有内部不可分割联系的因素。诉讼方相互间相互影响,一方不得退出或与与另一方产生意见不统一导致诉讼要求目的产生变化。必要诉讼人是因为一个案子导致的具体诉讼,所以共同诉讼人必须全部参与诉讼。共同诉讼人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主体,虽然诉讼目的一致,但维权行为本身是依据自己本人一方。所以其中一个共诉人没有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权利。普通共同诉讼:指只是因为诉讼目的是一样的而提起共同诉讼的,不必然需要因果直接联系,而仅仅是诉讼目的的一样。诉讼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两人的案子进行并案,法院根据是否达到并案基本条件来决定是否并案处理。(普通共同诉讼并不是强制并案处理,而是根据案子简单快捷化来决定是否并案)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指的是两人以上且诉讼诉求目的一直的情况下,有明确厉害关系或者为了简化审理流程而并案处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根据当事入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入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两者通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此外,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虽末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时也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末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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