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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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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块上市的基本条件、程序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中小企业板块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相对独立管理。 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一,独立性条件。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规范运行条件。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独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机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激起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 第三,财务会计条件。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具体各项财务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达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名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名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中小企业上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成立的,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面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人%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2、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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