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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刑事审判程序。普通程序的特点:1、审限较长。普通程序的...
简易程序内容较为简单,一般程序非常复杂,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审批、裁决、送达、执行等多个环节,一般都要书面进行。而简易程序中,上述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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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在行政处罚的条款中有明文规定的程序和处罚方式,行政处罚的力度还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程度来进行处置,等级有严格的分明。因此行政处罚的情形还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各个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最后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是的。一、的简易程序(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可适用简易程序;(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二、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事故现场。(1)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2)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3)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4)对事故当事人给予的规定: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被处罚人可以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提出复核或听证申请。(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办案人员应按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调解。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由办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发生交通逃逸事故后,受害人或目击者应记清肇事逃逸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逃逸方向,并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或者向附近的巡逻、值勤民警报告。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 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 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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