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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法律的规定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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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这个问题没有太大争议。但有时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往往与夫妻共同债务混淆。债权人追偿时,会出现夫妻相互推脱的情况。此时,有必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区别,以解决相关纠纷。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须有夫妻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愿;如果没有共同意愿,债务是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证明,在夫妻一方借款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可以证明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能够证明债务不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夫妻一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婚前或婚后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应当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形成的债务,应当推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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