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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会丧失的情况如下:在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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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的,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下列条件: 1、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严重阻碍继承人立遗嘱,无特殊恢复,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条件。
继承他人遗产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接受遗赠三种。继承权是自然人自始拥有的,法律只作了排除规定,即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下:一、杀害被继承人的。源于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援引的法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凉解的,可以不剥夺)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该行为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五、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或遗赠所附义务。七、自己明示放弃继承或未作接受遗赠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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