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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工伤事故报告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在当天、最会第二个工作日报告; 2、事故报告,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需同时向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反应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双方当事人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搜集相关材料向劳动局申请工伤(工亡)认定(时限1年),经劳动局依法认定工伤(工亡)的,伤情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等鉴定,根据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伤残级别的工伤待遇,工伤待遇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具体建议携带有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或者直接电话联系律师咨询较好,以便律师结合你个案情况综合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及具体的赔偿计算表等。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单位拒绝认定的,职工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依法认定工伤的,伤情稳定后可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伤残级别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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