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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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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您所述应是偷税漏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人会在账簿上面进行伪造等,从而达成自身的目的。要知道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对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生活中一旦发现有企业或者是个人存在偷税漏税,一经查明事实,都将给予严厉的法律处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纳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现在漏税很少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偷税处理。《刑法》,犯偷税罪,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而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和偷税金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偷税金;偷税金占应纳税额的30%超过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公司犯偷税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偷税罪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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