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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2、对属于《中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3、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4、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中小企业努力的方向,驰名商标代理需要注意: 1、明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3、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注册的情况有以下4种:①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的异议案件追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深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规定(即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核准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②国家商标局商标案件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自己的已为相关公众知晓,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导公众使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以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④人民法院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由此可见,只要举证证明符合上述条件,未注册商标可以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目前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具体的认定方法有: 1、通过商标局认定: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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