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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医疗费应当具有关联性。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有关。如果是因为是治疗自身原有疾病所...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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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是指受害者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接受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检查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抢救费属于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稳定、生命体征稳定但不采取治疗措施会造成生命危险、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按以下时间确定:1。医疗费用按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主张赔偿。医疗费用的确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如果伤者在住院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应保管好医疗费用凭证,作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开庭时,如果没有医疗费用证明,赔偿义务人不承认伤者提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伤者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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