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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新政策主要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里面第一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
新政策主要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里面第一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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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契税新规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18年房地产契税新政策(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由购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状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及相关住房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如果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际数量的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真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的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当限期完成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共同制定。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外,其他地区均适用2018年最新的契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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