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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是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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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法出版物,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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