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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 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
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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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他项权利证书遗失声明,到交易主管部门领取重新补发的他项权利证书。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一、自受理单开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领取他项权证;二、所需材料: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 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5、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先由债权人(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补证申请,由登记机构审核后,在当地报社发行的报纸中作出补发公告,然后申请人凭补发公告以及相关资料进行补证。登记机构审核无误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并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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