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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元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此次养老金标准上调,该区有14007人受益。 具体调整办法为: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 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2011年山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除每人每月增加6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增加7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增加50元;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再增加30元。另外,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于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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