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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区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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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操作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地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2、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发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接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自行办理接收个人帐户和资金。
1,需要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户口迁出(入)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入)证明; 2,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类型的不同,还需要: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再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4,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参保人员异地转入的前提是在转入市就业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经办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收到原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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