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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发生违约,监管方有没有责任以及要承担何种责任。一般情况下,监管人的责任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没...
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保管人、寄存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①保管人的责任。保管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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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种:寄存人违约责任和保管人违约责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管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合同没有约定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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