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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
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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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严。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3、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条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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