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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
关健能否取保候审,取决于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公安机关决定后,可以取保候审;否则不能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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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做好现场防护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各位司机和乘客们务必要在第一时间做好以下三件事情: 首先要开启车辆危险灯。 其次要在车辆后方50米开外的位置放置危险警示三角架等警示物。 然后是安排所有人员迅速撤离到车道外的安全区域,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如果有不能移动的受伤人员时,更加要做好防护措施。 “私了”处理要注意保存证据 如果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私了”,大家要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场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据介绍,大家一方面可以利用手机等工具对现场碰撞、损毁情况进行拍照,拍照时应当注意既要拍全貌,又要拍局部细节;另外一方面双方要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最好还要注明事故后双方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对方万一不履行协议而需要去法院诉讼时作为有效证据进行提交。 保险理赔可以不需要事故责任认定书 有些司机对于本来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不敢轻易去“私了”,担心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就在事故现场耗着等交警来处理,也不敢轻易挪开事故车辆。对此,虽然保险公司理赔时需要车主提供事故证明材料,但并不仅仅只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作为事故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及现场采集的可还原事故现场的信息同样也可以作为事故证明材料。 伤员救护要迅速和谨慎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不是每一个人都具备相对专业的救护知识。因此交警部门提醒,如果发生人身伤亡,报警处理的同时一定要及时拨打“120”通知医院救护,对不适宜移动的伤亡人员一定要做好预防次生事故的现场防护工作,学习过救护知识的要按照规范的救护流程对伤员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学过救护知识,请不要随便抢救伤者,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例如对于脊柱或肋骨受伤的人员,如果随意移动其身体,很可能会进一步导致神经中枢或内脏的受伤,这些情况必须有专业人士才能现场救治。他告诉大家可以采取一些简单和必要的措施,例如在伤员倒卧地上时,如果因为大雨等情况导致地面积水,要及时托住伤员的头,把口鼻自然地偏向一侧,如果口鼻内有凝血,要及时清理血块,避免伤员窒息,另外给伤员盖上衣物,避免体温过低;如果在阳光暴晒下,地面温度很高,则要及时想办法用垫衣物、遮挡太阳、地面淋水等方法降温;如果伤员出现开创性的大出血,一定要及时进行止血。 另外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受伤人员原来位置。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当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如果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并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出具决定书的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坚持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家属会见被拘留人不需要申请,但要持本人身体证件并在拘留所规定会见的日期方可按规定会见。具体会见要求请向执行的拘留所咨询。《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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