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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
符合以下条件的才算是事实婚姻: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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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其中既有传统因素,也受时代变迁人们思想改变的影响,从古至今,我国民间就存在男女双方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即使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落后山区和偏远农村仍旧沿袭着祖辈的习俗,要完全禁止这些地方的事实婚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男女地位日益趋向平等,人们对家庭责任,家庭财产的所有和性等问题的看法上的看法也有了改变,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更注重自由化,一旦登记就必须面对很多法律上的硬性条框的束缚,比如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制度等,这不是男女双方或者单方所希望看到的,而且如果婚姻双方都不能保证婚姻的持续,一张经过登记的凭证也就不可能对婚姻的持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果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也就不需要在婚姻中依靠法律对婚姻双方加以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多元化,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信息交流的方便也使得人们在思想上能够接受事实婚姻,这样的一种思潮使得事实婚姻在年轻人中有抬头趋势。另外很多再婚的中老年人为了避免日后的一些财产纠纷,也更愿意选择事实婚姻,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广泛存在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承认主义原则,但考虑到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又对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作为补充原则。具体地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计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承认是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
事实婚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事实婚姻按照法定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事实婚姻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仅用于一方个人,为满足个人私欲的,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一方个人承担。双方共同清偿的,可以协商,如果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人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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