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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遗弃后又被收养的,不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法律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收养这...
1、对于已经被合法收养的孩子,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2、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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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赡养养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收养关系成立生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就解除了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形成收养关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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