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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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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我因经济环境问题就只分阶段聘请了一个律师,该律师就只是去见了当事人,了解了当事人对警方说的口供,然后将这个口供告诉了委托人,我想问的是: 1.是否这样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就算是做完了如果没有,律师还应该做什么 2.如果工作是算做完了,那么像指导当事人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类的工作应该是在哪个阶段 3.1、侦察阶段就这些事情;2、会见的时候告诉犯罪嫌疑人了呀;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4、审判阶段(法院):分一审和二审
侦查阶段,只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依法会见。 其实,作为嫌疑人家属,最重要的事情不是怎么自己了解案件、提供辩护,而是怎么为嫌疑人找到合适的、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 侦查阶段: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委托律师了解涉嫌的罪名,根据具体案情办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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