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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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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所谓上级部门,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上级部门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还包括上级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但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或者登记。
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登记。否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者登记。因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必须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实施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批准或者登记,如果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也不能构成本罪。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罪的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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