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如下几个关键问题将决定案件走向。首先,恒源祥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可以肯定出版社侵犯了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判定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一是独立创造二是可复制。年龄不是判定享有著作权的标准未成年人的作品受法律保护。维权方面一是行政渠道向版权局举报;二是司法渠道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单列作为著作财产权之一。发行可以有很多不同方式,诸如散发、出售、出租、出借等。发行与复制、出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出版包含了复制和发行两项内容,因为出版的前提是以制作复制品的形式公开作品,同时,复制品达到一定数量后向公众提供。没有复制,著作权人就难以将作品的复制件通过出售或赠送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如果只有复制而没有发行,复制就会变得没有意义。因此,实践中复制权与发行权这两种权利常常结合在一起行使。出版、发行活动主要存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之中,而且,《著作权法》中的发行范围随着技术的发展将会不断扩大。
在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作者仍享有版权和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1人已浏览
369人已浏览
319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