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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是:承包方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用、占用承包土地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作用:(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5)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数据保护不力、流通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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