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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案件都是有规定的审理期限的,法官必须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案件审结的标志,是将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
可以申请执行,但不一定能够执行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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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法送达,到期后是可以执行的。合法送达方式:法院判决后,通知不到当事人的,可以按照本人签字的地址确认邮寄送达,也可公告送达。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算送达等。可以去到经办的审判法官处去查一下。 2、如果没有合法送达,那就是法院程序有问题。必须先送达判决,不自动履行,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应该不会吧?!这些都是怎么法官的?如果是这样,法院的判决书没有送达当事人,那法院的判决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在没有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当事人的15天的上诉期还没开始计算,判决还没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属于程序违法,何来的执行呢?
1、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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