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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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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实现; 或者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以一定的方式保证债权人现。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依据担保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既然“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为零”,又怎么来“公告有效期过后,且公司股权转让后,债权人向原股东主张债权”的情形?公司首先要履行清算程序,其中包括了公告。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公司依然要承担偿还义务。 另外,你最重要的是混淆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概念,只有资产转让时才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承受问题。股权转让不涉及。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资产转让的主体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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