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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时对调解要认真对待,慎重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签署调解协议即可生效。关于能否反悔,实践中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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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途径只有二种:一种诉讼离婚,即通过诉讼经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另外一种就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体现的是双方的自愿意思表示,即双方自愿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体现双方自愿协商结果的就是“离婚协议”。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办理离婚登记,事后想反悔,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经常有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觉得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想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 1、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民间生活中,彩礼是订婚中的必要程序,也是结婚中为了充当门面的重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订婚之后,婚未结成或只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而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他们最终在分手时刻产生了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在司法具体操作中,如果彩礼全部返还,则会引起民意的反感,司法失去民意,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根据法官的理性思维,从民间习俗中找到公平,判决彩礼只是部分返还。另外,关于民间举办的出嫁女结婚典礼所花费用,没有相关证明的话,从常理和习俗角度上来说,应推测是男方支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常理。 被告孙明明与被告陈玲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晓娟系二人女儿。原告鲁亮与被告孙晓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6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母亲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玲接收,200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孙晓娟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5个多月,2009年8月被告孙晓娟离开原告家,回到其父母家居住,二人已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孙晓娟共同生活,已经分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全文阅读】
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归在调解失败的情节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经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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