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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须公开侮辱他人""情节严重...
侮辱罪的认定标准: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表现为故意; (三)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四)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贬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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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二、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首先要对尸体有明确的认识。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尸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尸骨和遗骨。但是否包括尸体的蜕化残留物和变形腐化物,如骨灰、遗发等,则应依据行为人盗窃、侮辱该“尸体”能否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后果为判断标准,在决定能否成立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侮辱罪是如何认定的?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侮辱妇女罪的认定如下:1。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和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本法只惩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不能视为犯罪。其次,并非所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罪行。本文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求,但不能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视为犯罪。2、利用妇女不可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可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强迫、使妇女不可抗拒的手段。利用妇女患重病、醉、睡眠、昏迷等状态进行猥亵的定性通常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可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措施,即精神强制猥亵、使妇女不可抗拒的手段。利用妇女患重病、睡眠、昏迷等状态进行为,这种强制猥亵行为,从本质上认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的教育关系。这与强奸和双方基于相互利用而通奸的界限相同。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使用权力猥亵妇女的行为不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权力引诱妇女,妇女以相互利用为基础容忍行为人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4、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界限与侮辱妇女罪非常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的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以非特定妇女为对象。侮辱妇女罪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的侮辱行为一般是为了闹事和取乐而寻求精神刺激;侮辱妇女通常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低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声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所聚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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