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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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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是由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出来的。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两种类型相对应,患者的损害结果,即构成伤残时的等级评定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于相应的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十分荒唐的鉴定结论,即有些损害结果虽已十分明显,甚至达到一至二级伤残,却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即损害结果不构成伤残,而法院也竟然会照此结论判令医院不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如护理费等。此时,如果等级差别较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申请再次,甚至是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且一定要达到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有过错,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法医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但根据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规定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病人人身伤害的不同后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至四级四大类。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底层标准。每个大类标准还分为甲、乙、丙等各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按照本标准划分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级至三级戊级,对应残疾等级一级至十级一一。因此,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的具体情况确定医疗事故的残疾鉴定标准。
(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做好登记,家属签字): 向家属作好解释工作,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三条: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向卫生局书面写出医疗事故技术申请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好申请书收到时间登记)。 1、家属提供书面申请,并附和病人关系的有效证件。 2、自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卫生局移交郑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郑州市医学会约在55天后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3、自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15日内,双方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可提出再次鉴定。 (三)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四)任何纠纷解决后,各医疗单位必须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包括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病例复印件一份)。 另外: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是郑州市三院和省人民医院)。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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