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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责,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清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责,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清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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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责,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清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传统合同法理论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发生效力,除了极少数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进行约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这一传统已为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所突破,纷纷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 (一)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可以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权利。 这是与一般合同的最大区别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则收货人作为利益第二人享有接受货物的权利。再如合同规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作出给付,第三人接受给付,便是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 (二)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都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否则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约定的义务,但存在法定的义务,第三人应尽债权人所应尽的附随义务。 (三)这种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第三人如果不拒绝就可以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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