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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法定基准刑不足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三年...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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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危害了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煽动,是指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军人进行鼓动、唆使、挑拨、劝说、请求、宣传、利诱、意图使其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如当面劝说、电话鼓动或者进行演讲、报告、呼喊口号,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谣言等,又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书信、电报、电传甚或是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传单、刊物、书画、大小字报等,还可以是其他诸如电视、录像、投影、电影、影碟、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等。至于煽动的内容则是使军人逃离部队。所谓部队,既包括人民解放军部队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包括战时的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所谓使军人逃离部队,是指使被煽动之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所在的部队,不要再继续服役,或者虽经批准,离队后拒不归队,逃避兵役义务,包括不经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作战部队人员或者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被煽动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为被煽动人找工作,让其多赚些钱;有的是对部队不满,意在瓦解其士气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为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打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均平等。中国宪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民族,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表现,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民族政治、法律平等,二是各民族实际平等,即各民族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一致,这是深层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民族平等是第一水平,具体来说各民族是我国祖国统一大家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法律规定的市民拥有他的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开宣传。民族仇恨是指根据种族、肤色、世俗原因产生的强烈仇恨。民族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世俗理由区分人们、排斥、限制、损害其他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其他合法权益。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分发、公开陈列、投稿、公开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文件,提倡暴力和种族仇恨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有以下情况:(1)动机非常卑劣,为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如使用侮辱、散布谣言等方式;(3)多次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多,煽动性大。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符合以下条件下才会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3、客体要件: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4、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组织、规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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