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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实际上严格说应该是二孩政策)实际上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意思是如果你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孩子,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有严格的时间上的要求,你在2015年12月23日之前已经生育了二个孩子,2015年12月23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已经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
1、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 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如果该夫妻均为初婚而生育了第一胎,那不叫超生,只能叫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行为分好几种,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比如虽已满法定婚龄但未经结婚登记生育等等。至于是否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具备再生育条件了。当然,你也可直接向县级计生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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