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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1、《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被告本人都要亲自出庭,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应征得法官同意,并提交关于婚姻、财产等的书面说明。因此若被告未出庭,要分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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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还得再通知,再发传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达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审理,有的还要等,再不来,才会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无法查明客观事实,法院难以靠单方证据直接判决离婚;还要再次起诉。缺席判决离婚的案子,法官只处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因为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所以通常不处理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这部分需要另行解决。而这一过程,被告都是有各种主客观理由的,不会因此被认定为故意妨碍诉讼程序,而遭到惩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而应该适用《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到庭。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民诉法》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时是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当然对于一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或故意刁难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1.缺席判决只是被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故不出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作出的判决。因此缺席判决也是需要法院进行审理的。只是你放弃了庭审过程中质证、辩论等的相关权利。因此并非说你只要是不出庭法院就会判你一无所有。 2.因为该案是离婚案件,依法需要双方当事人本人出庭,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出庭,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决定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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