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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至于第几次开庭的时候宣判并没有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二次开庭时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受案后的审结期限,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的依法可以延长。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属于正常现象。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
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开庭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审审限原则上为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既共3个月.这个2个月、3个月都是案件有检察院移送至法院之日起起算的。另外,如果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或重大的集团案件,或存在流窜作案,或犯罪涉及面广的四种情形的,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后,还可以延长3个月。总之,一般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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