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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均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除自然...
1、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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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中利息计算方法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利息按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的,视为无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协议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按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自然人之间贷款视为无利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对人的意思表达的解释,应当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达的含义。
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的,可以协商重新确定。利息根据当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客观因素确定。贷款协议中未规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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