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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或使用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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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在发生追尾事件后,一般是由追尾方承担责任,若是由于对方停车时间较长等原因,则由被追尾方承担主要责任。认定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任何其他个人或者单位都是没有资格进行认定的。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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