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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离婚有两种方式: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对是否离婚、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婚生子女的抚养等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去民政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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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后,解除夫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1、双方的户籍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四、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两张;5、离婚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离婚的意思,并妥善安排子女抚养教育、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在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天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如果离婚当事人一方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法院调解根据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人民法院首先应该予以调解 无论是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而提出的离婚诉讼,还是男女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除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无法调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作出判决。 诉讼中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与诉讼外调解不同,诉讼中的调解既是法定的应然必经程序,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首先应该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要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对当事人双方加以说服教育,帮助当事人互相沟通,互谅互让,引导当事人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或要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审判人员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有足够的耐心,要掌握沟通和说服的技巧。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应久调不决。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或是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达后产生法律效力。三是协议不成,调解无效,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二、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定离婚理由为依据加以判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应注意的是,对于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而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其一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包括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其二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其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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